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蔡易廷
-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黃男州、陳鳳龍、許國興、卓樹忠、周以明
- 原告沈佩琦
-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博偉、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沈佩琦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吳博偉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 記 官 李彥勲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8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8人×10份×51 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3,08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欠債原因)。三、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聲請人說明自民國107年3月16日起至112年3月15日止(即112年3月15日回溯5年內),晨曦早午餐(統一編號00000000)之負責人為何人?該商號每年及每月平均營業額若干,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資料。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 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0年3月16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七、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 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保險投保紀錄,並請說明現存保單若解約可領回多少金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請提出聲請人、應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之影本、應受扶養人之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並自上開資料中能得知其父母 子女或兄弟姐妹關係、有無受扶養之必要(無謀生能力),及上開人等近兩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一、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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