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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蔡易廷

聲請人
吳慧婷
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法扶)
相對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相對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謝允中
相對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青埔精品當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7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
    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7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
    1,000元=2,57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欠債原因)。
三、聲請人自陳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
    權均為無擔保及優先權之債權,惟經債權人陳報,及本院依
    職權查調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資料,顯
    示聲請人對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均有
    設定動產抵押,請說明該二筆債權是否確為無擔保及優先權
    之債權,並確認是否要提出更正。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112年4月17日回溯5年內
    )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
    ?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0年4月17日起迄今之交
    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六、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
    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
    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且其上如有「有效人壽保險契約」,請
    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
    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八、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兩名未成年子女目前有無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育兒津貼、教育補助、低收入戶、
    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
    ?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
    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
    亦請書面說明之。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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