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車輛過戶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陳建欽
- 原告王素芬即孟逵汽車商行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王素芬即孟逵汽車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美婉間請求車輛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交付雙證件及協同原告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汽車)過戶登記予原告,關於請求交付雙證件部分,係基於系爭汽車所有權移轉而來,核與過戶登記之訴訟目的一致,自經濟上觀之,其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汽車於起訴時之交易價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主張以新臺幣(下同)108,000元將系爭汽車出售予被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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