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梁正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忠志、東聯瓦斯行即鍾宜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