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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8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張鼎正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忠志、東聯瓦斯行即鍾宜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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