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張淑媚即源寶源企業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張淑媚即源寶源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3,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前已 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