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陳訓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苒苒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7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