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1號

給付代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徐晶純

原告
耀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旗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發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