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1號
- 原告
- 耀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旗
- 訴訟代理人
- 黃馨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發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35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發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