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陳玉珍
- 即被告
- 李志鵬
- 即被告
- 李淑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勝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萬2,754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295.22㎡×公告土地現值5,700元/㎡=168萬2,754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6,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