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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號

返還停車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蔡易廷

上訴人
即被告
洪敏君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宏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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