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敏君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宏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宏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7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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