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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張鼎正

  • 原告
    丁振華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丁振華 訴訟代理人 黃泰盛 複 代理人 黃聖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然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1年 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系爭裁定並於112 年1月10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情,業經本院 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戴嘉宏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備考 號 (民國) (新臺幣) 001 信昌機車材料行 謝坤宏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臺東分社 111年12月15日 220,000元 6880507 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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