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丁振華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丁振華 訴訟代理人 黃泰盛 複 代理人 黃聖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然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1年 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系爭裁定並於112 年1月10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情,業經本院 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戴嘉宏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備考 號 (民國) (新臺幣) 001 信昌機車材料行 謝坤宏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臺東分社 111年12月15日 220,000元 6880507 未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