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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建欽

聲請人
格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賢
代理人
陳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因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
    第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裁定並於民國112年3月6日公
    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
    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
    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
    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示證券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備考 號   (民國) (新臺幣)    001 黃錫壹 華南銀行臺東分行 111年12月15日 60,728元    SD0000000     格菱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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