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2號
- 原告
- 姚銘凱
- 訴訟代理人
- 高啟霈律師
- 被告
- 長杰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玉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1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33元,系爭裁定並於113年8月7日送達於原告,有系爭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至45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9至71頁),堪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