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3號
- 聲請人
- 丁宥晴
- 相對人
- 宏宜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琇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二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30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2年12月2日 350,471元 112年12月31日 113年1月1日 CH-No-579292 002 113年1月4日 510,168元 113年1月31日 113年2月1日 CH-No-743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