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6號
- 原告
- 祐鑫車體修配廠即游新欣
- 被告
- 植茂企業社即李彥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8,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揆諸上開說明,原告附帶請求起訴前所生之利息部分,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是應計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24日止。依此本件訴訟標價額應核定為104,440元【計算式:本金98,000元+利息6,440元{即98,000元×(1+115/366)=6,440(小數點後四捨五入)}=104,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