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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蔡易廷

原告
綠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鈴
被告
吳村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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