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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吳俐臻

  • 當事人
    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維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2,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95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4,45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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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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