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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朱家寬

原告
蕭登淵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雅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逸政律師
被告
林秋蘭

林勝義

林勝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2,900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1萬2,900元+租金8萬元=9萬2,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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