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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朱家寬

原告
李桑郁詅 住臺東縣○○鄉○○路0巷00號
被告
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坤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於法院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亦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中敘明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1日寄存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及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狀況及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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