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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蔡易廷

上訴人
即被告
巨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2,460元,該裁定業於114年2月18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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