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號
- 聲請人
- 蔡明龍即瑜捷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瑜捷工程行 蔡明龍 陽信商業銀行臺東分行 113年2月24日 97,524元 AG0000000 未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