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蔡易廷

原告
林福壽
被告
全盈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益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8,000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1號裁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2,081元,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081元(計算式:12,081元-2,000元=10,08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易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