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5號
- 原告
- 林福壽
- 被告
- 全盈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吉益
- 訴訟代理人
- 鄭敦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8,000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1號裁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2,081元,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081元(計算式:12,081元-2,000元=10,08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