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張志豪、陳光淵即怡綾美車鍍膜工藝企業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張志豪 被 告 陳光淵即怡綾美車鍍膜工藝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8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98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