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3號
- 原告
- 姚銘凱
- 訴訟代理人
- 高啟霈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長杰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玉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訴字第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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