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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建欽

原告
姚銘凱
訴訟代理人
高啟霈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長杰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玉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建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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