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諦諾智金股份有限公司、劉晉良、王昱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號 債 權 人 諦諾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晉良 債 務 人 王昱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2,000元 108年8月10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18% 無 無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