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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87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併案債權人
張玉莉
債務人
賴春珍 主 文

債權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如因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 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827條第1項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各共同共有人之權利既係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則各該共有人自無所謂有其應有部分,從而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於公同共有物分割析算完畢前,自不得就公同共有物為處分。

二、經查,本件併案債權人張玉莉單獨聲請執行債務人賴春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1分之1,依前揭法條規定,需債權人提起代位分割遺產訴訟確定後,始得就債務人賴春珍分得之部分進行執行,前經本院分別於115年5月20日、同年6月24日通知債權人提起代位遺產分割之訴,債權人於115年5月22日、同年6月29日合法收受,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故債權人對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第30條之1、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予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司執字023873號 財產所有人:賴春珍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東縣 卑南鄉 大南  847 9960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原住民保留地       2 臺東縣 卑南鄉 大南  929 13860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林業用地、山坡地保育區、原住民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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