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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7 日

聲請人
越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駿
相對人
曾文科

曾國奕

曾麗文

曾婉柔

曾婉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本院民國110年度存字第7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687,000元准予返還。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民國110年度存字第7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867,000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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