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越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徐嘉駿、曾文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越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駿 相 對 人 曾文科 曾國奕 曾麗文 曾婉柔 曾婉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本院民國110年度存字第72 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687,000元准予返還。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民國110年度存字第72號提存事件聲 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867,0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