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李劉庭甡、中韻國際文化展演有限公司、黃美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李劉庭甡 住臺東縣○○市○○路0巷00號 代 理 人 高啟霈律師 相 對 人 中韻國際文化展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玉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113年度勞訴字第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訂。 二、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下稱法扶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法扶臺東分會之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5月6日提起訴 訟,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勞訴字第9號受理在案,而綜觀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本院認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