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號
- 上訴人
- 鑽石房地產仲介企業社即李玉琳
- 訴訟代理人
- 高啟霈律師
- 被上訴人
- 采暘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鎮宇
- 訴訟代理人
- 羅文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請上訴人依附件所示提出書狀,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附件: 上訴人應於文到10日內依本件協議簡化之爭點即兩造於民國111 年9月19日成立居間契約、同年月25日成立居間契約或同年月25 日為變更契約,分別確認有關請求遲延利息計算之主張及聲明。 並將繕本逕送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於收受上開書狀後 ,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答辯狀,繕本逕送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