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李雅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藏天下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