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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張鼎正

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告
林宜中
被告
施玟秀
被告
施伊珊
被告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明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將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71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中如附表所示之分配金額均應予以剔除,並主張遭剔除之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1,242,872元將全部改分配予僅存之普通債權人即原告,則原告於更正原分配表後所獲得之利益,即為1,242,87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42,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系爭分配表分配次序 分配金額(新臺幣) 1 次序4   3,050元 2 次序5   9,764元 3 次序6   7,123元 4 次序7  10,396元 5 次序13 606,306元 6 次序14 113,100元 7 次序17  51,164元 8 次序18  70,703元 9 次序20 371,266元 合計  1,242,8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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