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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徐晶純

  • 原告
    祐鑫車體修配廠即游新欣
  • 被告
    植茂企業社即李彥霆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祐鑫車體修配廠即游新欣 被 告 植茂企業社即李彥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8,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揆諸上開說明,原告附帶請求起訴前所生之利息部分,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是應計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24日止。依此本件訴訟標價 額應核定為104,440元【計算式:本金98,000元+利息6,440元{即 98,000元×(1+115/366)=6,440(小數點後四捨五入)}=104,4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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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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