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6號
- 原告
- 綠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鈴
- 被告
- 吳村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