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文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羅重元、楊毅萱即祥瑞鐵件工程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羅重元 被 告 楊毅萱即祥瑞鐵件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如起訴狀附表所示文件(下稱系爭文件),依其主張係為申請使用執照,因被告未交付系爭文件致其逾建築執照之建築期限,補照將受有罰鍰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損害,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