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李竫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李竫絨 訴訟代理人 王思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邱盛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