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吳俐臻

原告
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維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2,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95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4,4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