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5號
- 原告
- 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維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2,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95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4,4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