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4號
- 原告
- 東宇水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國志
- 訴訟代理人
- 李容嘉律師
- 被告
- 陳惠枝 住臺東縣○○鄉○○村○○路000巷00 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6,8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