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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朱家寬

原告
東宇水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志
訴訟代理人
李容嘉律師
被告
陳惠枝 住臺東縣○○鄉○○村○○路000巷00 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6,8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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