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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吳俐臻

原告
潘宥臻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秀蘭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東縣○○鄉○○村○○00號房屋第二層樓(下稱系爭房屋)現值之客觀參考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課稅現值、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以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二、請提出被告丙○○、法爾錫(原名陳奕翔)、法杜伊(原名陳奕文)、丁○○、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若被告未成年,則請一併補正該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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