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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張鼎正

原告
寶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偉銘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一、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544建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之最新土地登記及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姓名及住址勿遮隱),並據此補正被告等人之人別資料。

二、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自陳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958號強制執行程序,以新臺幣(下同)342,000元(計算式:266,000元+60,000元+16,000元=342,000元)拍定取得系爭土地、系爭建物及坐落系爭土地上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應有部分各8分之1,有本院113年10月21日東院節112司執玄字第9958號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稽。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原告應於上揭所示期限補繳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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