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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3號

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蔡易廷

原告
林秀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故原告於期限內,應查報臺東縣○○市○○段00地號、臺東縣○○市○○段0000地號、臺東縣○○市○○段0000地號、臺東縣○○市○○段0000地號之土地,及臺東縣○○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000巷0弄0號3樓)之市價、成交價格、房屋稅課稅現值、房屋稅繳款書、房屋稅稅籍證明書或其他得以證明土地、房屋價值之相關文件以資佐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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