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李桑郁詅、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黃坤鍵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李桑郁詅 住臺東縣○○鄉○○路0巷00號 被 告 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坤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於法院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亦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中敘明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1日寄存送達 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及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狀況及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