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號
- 原告
- 李桑郁詅 住臺東縣○○鄉○○路0巷00號
- 被告
- 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坤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於法院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亦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中敘明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1日寄存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及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狀況及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