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蔡明龍即瑜捷工程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蔡明龍即瑜捷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謝欣吟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瑜捷工程行 蔡明龍 陽信商業銀行臺東分行 113年2月24日 97,524元 AG0000000 未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