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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建欽

聲請人
蔡明龍即瑜捷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瑜捷工程行 蔡明龍 陽信商業銀行臺東分行 113年2月24日 97,524元 AG0000000 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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