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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陳建欽

  • 當事人
    蔡明龍即瑜捷工程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蔡明龍即瑜捷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謝欣吟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瑜捷工程行 蔡明龍 陽信商業銀行臺東分行 113年2月24日 97,524元 AG0000000 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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