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830號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4年度司促字第3830號
- 債 權 人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順裕
- 債 務 人
- 劉柔均即劉怡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