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031號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4年度司促字第4031號
- 債 權 人
-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祥文
- 債 務 人
- 陳宏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玖拾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