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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聲請人
郭舒淇
相對人
祥瑞鐵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祥瑞鐵件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所為之裁定錯誤,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所載「本院112年度存字第4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500,000元,准予返還。」部分,應更正為「本院112年度存字第4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1,000,000元,500,000元各一張,共計2張,存單號碼分別為AC0000000暨AB0000000,共計1,500,000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固規定明確,惟若非裁定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自不得裁定更正。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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