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號
- 聲請人
- 傅仰璽
- 代理人
- 高啟霈律師(法扶)
- 相對人
- 假期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月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業據其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以資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