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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蔡易廷

聲請人
劉柏青
代理人
黃絢良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2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
    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2人×10份×51元-已繳交
    聲請費1,000元=5,12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聲請
    人歷年之勞保投保資料(如聲請人現有工作,應包含現職)
    到院。
四、關於清償能力部分:
 ㈠聲請人自陳114年間自百煇實業有限公司每月領取月薪3萬6,3
    00元,惟依聲請人所陳112、113年薪資總額,及所附113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上開年度平均
    月薪約為4萬5,000元,高於聲請人自陳114年度月薪,有何
    意見?
 ㈡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
    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㈢請補正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㈣請說明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更生前2年任職於何處?平均
    每月收入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之每月薪
    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
    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無則
    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㈤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
    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㈥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
    、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
    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
    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
    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㈦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㈧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聲
    請更生前2年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
    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
    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
    併陳報本院。  
 ㈨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
    壽保險投保紀錄,併同下列事項說明到院:
 ⒈請依上開回函資料,說明下列表格各欄所載情況(保單價值
    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
    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⒉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
    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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