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蔡易廷
- 當事人許文瀚即鑫鼎企業社、政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許文瀚即鑫鼎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 被 告 政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政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57萬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李彥勲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