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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8號

給付代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朱家寬

原告
鴻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鵬超
被告
宏宜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琇婷

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2元,應繳裁

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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