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8號
- 原告
- 鴻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鵬超
- 被告
- 宏宜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琇婷
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2元,應繳裁
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2元,應繳裁
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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