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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徐晶純

原告
林子鈺
被告
賴紫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湖小字第381號裁定移送前來。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59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0月15日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類別 計算 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1 本金     9,428  利息 9,428 112年3月29日 113年10月15日 5 730.99 總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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