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朱家寬
- 法定代理人楊朝崴
- 原告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3號 原 告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訴訟代理人 林宛怜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紾綾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萬7,4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1,583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1,08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欒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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